济府法发〔201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要求,确定选聘一批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全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现将《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下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济南市监察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公务员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济南市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推进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根据《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市政府第242号令)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直机关、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选聘。具体人选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核确定。
对聘任的行政执法监督员,市政府法制部门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两年,每届人数一般为100人。聘任期满后,视情况可以续聘。除部分特殊岗位,一般聘任届期为两届。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公道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的社会声望;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掌握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
(三)办事认真,熟悉市情,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或建议;
(四)热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 选聘行政执法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法制办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选聘的意向性意见;
(二)有关机关、单位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人选;
(三)市政府法制办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行政执法监督员人选。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按照程序调查了解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查阅执法案卷和文件资料。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法人员是否做到持证执法,是否按法定人数执法;
(二)行政执法机关到企业检查是否开具《检查通知书》,检查程序是否规范,有无乱检查现象;
(三)行政处罚是否依法实施,有无滥用处罚裁量权、不执行罚款与收缴相分离制度的现象;
(四)行政审批是否依法实施,有无违法设定审批项目、以备案等形式变相实施审批的情形,是否落实市政府已决定暂缓实施和下放实施的行政审批权;
(五)行政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有无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七) 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有无不作为或刁难当事人的问题、执法人员有无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表明身份,亮证开展监督活动;需要查阅执法案卷和相关文件资料的,还应当持市政府法制部门开具的执法监督通知书。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书面信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反映。
对行政执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对查证属实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制发《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涉嫌乱作为、以权谋私的,转送市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相关执法监督员反馈。
第九条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主动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职责,积极接受监督。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员日常联络、组织和协调工作,可以通过座谈会、年度例会、邀请参加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等方式,向行政执法监督员征询对行政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收回《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正确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二)不当行使行政执法监督职权的;
(三)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谋取私利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情形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员违法国家法律、法规,从事违规活动的,按照有关纪检监察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