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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咨询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法学理论优势,为市政府依法行政和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高市政府依法行政和依法决策水平,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咨询委员会)是为市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高层次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的非常设机构,并具体办理市政府的重大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专门从事法学、经济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内或者省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资深律师。
  第四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若干名。各委员由市政府聘请,并颁发聘书,聘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解聘。
  第五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的组织联络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济南市政府法制研究中心承担。
  第六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就市政府的下列事项提供咨询意见或法律服务:
  (一)改革开放重大决策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
  (二)政府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遇到重要法律问题的;
  (三)涉及政府的重大经济、民事、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有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
  (四)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制定政府规章遇到重大法律问题的;
  (五)政府其他重大决策需要征求法律方面意见、建议的;
  (六)其他事务需要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
  第七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通过下列方式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
  (一)及时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市政府重大、紧迫的咨询事项,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二)每年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建议;
  (三)就市政府有关专门事项进行调研、论证、评估,提出建议;
  (四)为市政府领导讲授专门法律知识;
  (五)根据市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咨询活动。
  第八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接受市政府咨询事项后,应当提出符合下列要求的意见、建议或者论证:
  (一)对于市政府采取重大举措的咨询事项,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角度提出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或意见;
  (二)对于市政府管理社会事务遇到疑难法律问题的咨询事项,在进行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应用法学理论、适用法律规则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三)对于政府立法的咨询事项,进行前瞻性、周延性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性论证,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对于行政执法、行政复议遇到重大法律问题的咨询事项,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提出有法理支撑的建议或意见;
  (五)对于特别重大纠纷或案件涉及疑难法律问题的咨询事项,提出应用法律依据、运用法律手段和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的建议或意见。
  第九条 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除按本规则第六、八条所列事项和第七条所列方式开展工作外,不得以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身份进行其他活动。
  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为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事项提供咨询服务时,本人或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法制咨询委员会说明,由法制咨询委员会决定是否回避。
  法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工作中,应当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用于不正当目的。
  第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法制咨询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