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承担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依法行政的综合规划、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政策研究。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承担审查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的责任;负责调研、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负责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省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办理工作。
(四)承办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负责清理、编纂市政府规章,对地方性法规提出清理或者修改意见。
(五)承担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责任;承办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六)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七)承担协调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担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相对集中市级行政复议权工作,办理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诉工作;承办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和其他诉讼案件。
(九)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工作;承担市政府法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
(十)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合同的签订等重大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论证,并代理市政府其他法律事务;协助市政府办公厅承担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