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规范
1、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廉洁勤政,努力学习和熟悉掌握业务知识,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优质高效地开展工作。
2、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接受部门和有关当事人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或有价证券。严格遵守禁酒令,不准在工作和值班时间饮酒。
3、严格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积极工作,不敷衍,不推诿。对群众的咨询和提出的意见、要求,认真负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给予答复或积极办理。
不得以任何借口对应提供的工作服务推诿扯皮或采取不正当方式刁难服务对象,不得无理拒绝服务对象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要求。
4、工作人员上岗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耐心周到,文明用语。
监督措施
1、市政府法制办设立济南法制信息网,将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标准等内容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2、设立监督电话,随时接收电话投诉。设立举报箱,每周开箱一次。对群众投诉举报,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于15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
3、对违反工作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欢迎社会各界对市政府法制办的工作给予监督、支持。监督投诉电话:82095777。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向市政府提起的复议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3、市政府法制办受理的复议案件有:(1)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2)对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案件。
4、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以口头方式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和时间。
5、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自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内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的适当延期,但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
6、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止复议。
7、除法律规定为终局的复议以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复议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当事人申请复议不需要缴纳费用。
立法工作程序
1.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市政府各部门提出立法项目,并向社会公告征集立法建议,经综合协调,统盘研究,拟定立法计划草案,按立法权限分别报市人大和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立法计划,按时完成法规起草工作。对重要的法规或涉及部门较多的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联合起草。
3、在法规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条款,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经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在上报法规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4、法规拟定后,起草部门向市政府行文上报,径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法规送审稿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联合起草的法规,由上述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法规的起草说明;有关焦点问题的协调情况和理由;汇总的有关部门的意见;立法调研报告;有关立法资料等。
5、市政府法制办对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对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法规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采取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会的形式,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举行听证会的,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6、对法规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的不同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制办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办的意见上报市政府决定。
7、市政府法制办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部门协商后,对法规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和草案说明。
8、政府规章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市长签署市政府令,公开发布。地方性法规草案,由市长签署议案报市人大常委会。
9、对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法规,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修改或废止。修改或废止法规的程序,参照立法程序执行。
办理行政执法证件
1、市政府法制办监督、管理全市行政执法证件使用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直部门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执法证件的颁发。
2、申领执法证件人员的条件:①所在单位属于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接受委托的事业单位;②属于国家公务员或符合公务员资格条件的工作人员;③有明确的执法岗位。
3、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报送行政执法依据和执法人员岗位的有关材料,市政府法制办在7日将上述材料审查完毕,确认执法人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4、对符合资格的执法人员统一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15日内颁发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书;不合格者,择时安排一次补考。
5、行政执法人员取得公共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和各部门颁发的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后,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其一寸彩色照片6张,到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领取登记表、专用袋,并按要求填写和粘贴。
6、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的登记表、专用袋,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统一收集整理,经检验合格,将专用袋送交省政府法制办统一进行证件制作。证件制作完毕,市政府法制办在3日内通知领取证件。
办理行政执法投诉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办理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行政执法投诉,受理、查处行政投诉案件。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进行投诉:
(1)无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执照的;
(2)违法进行收费的;
(3)不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4)擅自改变罚款种类、幅度的;
(5)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文书的;
(6)不依法告知听证、复议或者诉讼权利的;
(7)违反罚款收缴分离规定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3、受理行政投诉案件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调查处理。一般案件3日内处理完毕,重大案件7日内处理完毕。案件复杂7日内不能处结的,及时向投诉者说明情况。投诉者要求答复的,在办结3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者。
4、对查证的违法行为,责令责任机关及执法人员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同监察机关进行查处后,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1、行政执法错案范围:①经法院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②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③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④在行政处罚备案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⑤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⑥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2、行政执法机关对上述错案应当依法追究责任,有错不究的,市政府法制办责令其立案追究,也可以直接追究。
3、对直接追究的错案,市政府法制办自发现错案之日起5日内立案。
4、市政府法制办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审查完毕。情况复杂的,适当延长审查期限,但延长期不超过20日。
5、市政府法制办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审议作出处理决定,形成《行政执法错案确认书》。
6、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建议: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②情节较重的,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③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建议给予错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移交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1、明确执法依据,确定执法主体。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结合我市实际,落实执法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
2、落实执法责任。组织各执法部门对其实施的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内部岗位职责,层层分解和量化执法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制定执法目标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3、实施执法公示制。组织各部门将各自的职责范围、执法内容、执法程序、工作标准、办理时限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实行行政执法的检查、报告、投诉和重大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监督执法状况。对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照《济南市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5、组织对执法状况进行考核评议。根据每年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标准,会同组织、人事、监察对行政执法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全方位目标管理考核体系。